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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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敏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被告羅敏明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100年度撤緩偵字第88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首揭規定予以沒收為由,提出本件聲請。經核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內所附卷證資料,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附表:
┌──┬──────────┬────┬──────────┐│編號│沒收物品│數量│鑑定資料│├──┼──────────┼────┼──────────┤│1│仿冒LV牌珠寶盒│2個│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民國98年11月5日鑑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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