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322號
原 告 劉榮盛
被 告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彬
被 告 許天瀅
許冠翔 (原名 許聖享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