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322號
原   告  劉榮盛
被   告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彬
被   告  許天瀅
       許冠翔 (原名 許聖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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