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6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張春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沈慧玲 、 鄔金 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慧玲、 鄔金諒發 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前向聲請人之配偶及聲請人各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期間還款9萬元,未依約定期限還款,經催討置之不理,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依據,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141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依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聲請人於臺北檢察署偵查時,自陳:其與配偶各借相為人50萬元,已找不到借據,其配偶已於民國105年6月28日過世,因相對人未還款,故提出詐欺取財、侵占之告訴等語。由上開聲請人之陳述可知,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額,其中50萬元部分,屬於其配偶之借款債權,惟其配偶業已死亡,而聲請人並未該借款債權之繼承情形,為必要釋明,即聲請人本身是否為該部分借款債權之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均未釋明,故無法逕行認定聲請人確為該部分借款債權之單獨繼承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其次,縱認聲請人係其配偶之單獨之繼承人,連同其主張借予相對人之50萬元之借款債權,由於聲請人於臺灣臺北檢察署偵查時,已自陳找不到借據,且未於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提出借款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又系爭不起訴書內容亦未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事實,顯見聲請人並未就借款原因事實,為充分之釋明,依首揭條文所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借款,聲請顯於法無據,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