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宗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3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甲○○並應依如附件所示和解契約書內容,向被害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至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3年度嘉簡字第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於93年10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98年間某日起擔任址設臺南市○○區○○路○○○號「無限領域」動漫遊戲模型玩具專賣店(下稱「無限領域」商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動畫影片,均係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之視聽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竟未徵得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98年8月1日起,接續在「無限領域」商店內,以其所有之電腦設備及光碟燒錄機,自網路下載如附表一所示盜版影音檔案重製燒錄於空白光碟片公開陳列於店內,並以每片約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顧客以牟利。嗣於101年6月22日下午1時46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無限領域」商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普威爾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視聽著作之著作權利證明文件、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書、及鑑識報告書、員警搜索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2號意旨參照)。其自98年8月1日起至101年6月22日為警查獲止,在同一地點先後多次重製、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犯行,係於同一地點、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在行為概念上,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貪圖獲利,不知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擅自重製、販售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時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實有不該,其於警詢時自述自98年8月1日起重製、販售盜版光碟,陳列於「無限領域」商店內供不特定顧客選購,每日營業額約8,000元至10,0070元等語(警卷第9頁),足見其本件犯罪期間非短、獲利非微,本應嚴懲,惟其犯後坦承罪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詳後述),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未婚尚無子女,目前從事模型玩具零售業,每月收入約15,000元至20,000元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犯罪情節、規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刑法第74條第2款(新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稱「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74條第1款、第2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2年11月25日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雖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而應論以累犯,惟其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案宣示判決時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上,仍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深表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如附件和解書所示,公訴人及告訴人均同意在附條件情形下給予被告緩刑機會,因認經此科刑教訓,被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年,並命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和解書內容支付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2、1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警卷第8頁),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諭知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預備為其他非法重製犯罪所用之物等情,則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認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護貝機,據被告於警詢時表示係先前為學生製作卡片所用等語(警卷第8頁),與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拷貝光碟片,均無證據證明涉及犯罪或與本案有關,均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編號│光碟名稱│數量(片)│├──┼──────────────┼──────┤│1│IS│3│├──┼──────────────┼──────┤│2│笨蛋測驗召喚獸│3│├──┼──────────────┼──────┤│3│笨蛋測驗召喚獸2│6│├──┼──────────────┼──────┤│4│笨蛋測驗召喚獸OVA│1│├──┼──────────────┼──────┤│5│迷茫管家與膽怯的我│3│├──┼──────────────┼──────┤│6│轉吧!企鵝罐(迴轉企鵝罐)│12│├──┼──────────────┼──────┤│7│要聽爸爸的話│3│├──┼──────────────┼──────┤│8│在那個夏天等待(在盛夏等待)│9│├──┼──────────────┼──────┤│9│緋彈的亞莉亞│3│├──┼──────────────┼──────┤│10│天降之物│3│├──┼──────────────┼──────┤│11│天降之物F│3│├──┼──────────────┼──────┤│12│K-ONⅡ│3│├──┼──────────────┼──────┤│13│緣之空│3│├──┼──────────────┼──────┤│14│CLANND│7│├──┼──────────────┼──────┤│15│反逆的 路魯修 (6)│7│├──┼──────────────┼──────┤│16│ 魯路修 R2│6│├──┼──────────────┼──────┤│17│化物語│3│├──┼──────────────┼──────┤│18│日常│6│├──┼──────────────┼──────┤│19│強襲魔女│2│├──┼──────────────┼──────┤│20│強襲魔女Ⅱ│3│├──┼──────────────┼──────┤│21│侵略-花枝娘全│3│├──┼──────────────┼──────┤│22│吊帶襪天使│3│├──┼──────────────┼──────┤│23│幸運星│5│├──┼──────────────┼──────┤│24│攻殼機動隊│4│├──┼──────────────┼──────┤│25│涼宮春日│1│├──┼──────────────┼──────┤│26│文學少女│1│├──┼──────────────┼──────┤│27│偽物語│10│├──┼──────────────┼──────┤│28│小涼宮春日的憂鬱│3│├──┼──────────────┼──────┤│29│食零靈│3│├──┼──────────────┼──────┤│30│魔力女管家歡迎回家│1│├──┼──────────────┼──────┤│31│女王之刃│3│├──┼──────────────┼──────┤│32│女王之刃2│3│├──┼──────────────┼──────┤│33│學員默世錄全│3│├──┼──────────────┼──────┤│34│空之境界│7│├──┼──────────────┼──────┤│35│蒼穹的戰神電影版│1│└──┴──────────────┴──────┘附表二┌──┬──────────────┬──┬───┐│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電腦主機(含燒錄機1台)│台│3│├──┼──────────────┼──┼───┤│2│護貝機│台│1│├──┼──────────────┼──┼───┤│3│封膜│捆│1│├──┼──────────────┼──┼───┤│4│印表機│台│1│├──┼──────────────┼──┼───┤│5│外接式硬碟│顆│6│├──┼──────────────┼──┼───┤│6│硬碟外接盒│台│1│├──┼──────────────┼──┼───┤│7│目錄│本│3│├──┼──────────────┼──┼───┤│8│裸裝燒錄機│台│7│├──┼──────────────┼──┼───┤│9│1對3燒錄機(含4台燒錄機)│台│1│├──┼──────────────┼──┼───┤│10│1對3燒錄機(含3台燒錄機,1台│台│1│││光碟機)│││├──┼──────────────┼──┼───┤│11│1對5燒錄機(含5台燒錄機)│台│1│├──┼──────────────┼──┼───┤│12│1對5燒錄機(含5台燒錄機,1台│台│1│││光碟機)│││├──┼──────────────┼──┼───┤│13│光碟棉套│個│98│├──┼──────────────┼──┼───┤│14│空白光碟│片│439│├──┼──────────────┼──┼───┤│15│光碟空盒│個│100│├──┼──────────────┼──┼───┤│16│盜版光碟(即附表一所示之光碟│片│140│││)│││├──┼──────────────┼──┼───┤│17│著作權利人有無不詳之拷貝光碟│片│11810│││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