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2年度苗小字第318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告 郭秋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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