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國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毒偵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譚國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於審理中復矢口否認犯行,改稱係吸食二手煙所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