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53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紹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丁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邱信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