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284號

原告 陳依君

被告 李姵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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