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578號

原告 高聖傑

被告 郭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元,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餘新臺幣900元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經查,被告有對原告辱罵「幹你娘」之公然侮辱行為,業據本院調取相關刑事案件卷宗,核閱所調查之證人證言及勘驗錄影畫面屬實,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院斟酌兩造之關係、身分、地位、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為當。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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