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7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原告遵期繳納裁判費,應按被告借款之時間、金額列具附表,併依借款順序檢附相關證明(且應附繕本乙份)。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