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核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宜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