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72號

原告 陳桂圓

被告 郭祖寧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中西辦公處)

吳有明

陳柏安 住○○市○○區○○○街00號十一樓之0

陳彥禎

蘇子涵

陳弘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1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1,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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