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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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明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3038元│1月1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8099元│1月18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
(一)債務人石明文於民國92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17日止累計134,990元正未給付,其中53,038元為本金;81,784元為利息(2005/8/9~2014/01/17);1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石明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17日止累計80,699元正未給付,其中28,099元為消費款;49,000元為循環利息(2005/5/2~2014/01/17);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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