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坤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03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坤明130│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09602│0000000000│12月11日││八八│││元│3│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326號)
緣相對人李坤明於民國95年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
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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