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60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澄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收受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2年7月12日所為之100年度易字第468號判決後,不服該判決,於102年7月31日提起上訴,其所提上訴書僅聲明上訴,而未敘明任何理由,惟其非僅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8月30日內)補提此部分上訴理由,甚迄今仍未補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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