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27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春達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陳春達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春達因呼吸衰竭、腦幹中風、高血壓、消化道出血,現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住院中,本院向該查詢被告是否可能到庭接受審判,該院函覆「因呼吸器依賴,且合併腦幹中風,無法到貴院接受審判」,有該院102年11月26日北總竹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是被告顯已因病不能到庭,依上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