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璽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0二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陳璽中)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