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貴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貴米於民國93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萬元,約
定自93年10月29日起至96年10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2月19日止累計53,195元未給付,其中26,551元為本金;26,64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吳貴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0年12月19日止累計82,462元未給付,其中38,110元為消費款;40,75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添發┌──────────────────────────────────────┐│本金及利息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吳貴米│自民國100年12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6,551元││20日││算之利息│├──┼─────┼─────┼────────┼──────┼───────┤│2│新臺幣│吳貴米│自民國100年12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8,110元││20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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