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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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立偉於民國98年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98年7月31日起至103年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
12月15日止累計229,896元未給付,其中219,235元為本金、10,66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立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0年12月5日止累計37,178元未給付,其中34,512元為消費款、2,341元為循環利息、3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立偉│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9235││2月16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立偉│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4512││2月06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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