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張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