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里麗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