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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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3號抗告人即原告 唐芝貞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台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3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9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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