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金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素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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