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04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魏志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怡雯 、 王建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狀聲請事項內請求債務人王建緯負連帶給付之責
任,惟依後附借款契約書所載,債務人王建緯僅為「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故應具狀更正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欄,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請提出債務人李怡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建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