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17號原告 王雪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複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被告 許志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718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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