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51號上訴人 王宗堯 臺中市○○區○○路○○○巷○○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啟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