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4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4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   告  鄧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參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合計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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