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阿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添祥蔡坤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逕向本庭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