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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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阿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添祥 、 蔡坤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逕向本庭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