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兆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清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7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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