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8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澄宇
訴訟代理人 郭培屏
被 告 劉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