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筱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筱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筱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得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2年度審原訴字第11號、102年度簡字第3879號、103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院102年度審原訴字第11號判決,且附表各罪皆是受刑人於上揭判決確定日(即102年6月26日)以前所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嗣並向檢察官請求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4年5月11日出具之聲請書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綜上,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鈺玲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10.16│101.10.16│102.06.04~102.06.05│├────────┼───────────┼───────────┼───────────┤│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1909號│31909號│20084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審原訴字第11號│102年度審原訴字第11號│102年度簡字第3879號││暨├────┼───────────┼───────────┼───────────┤││判決日期│102.06.26│102.06.26│102.10.16││確定├────┼───────────┼───────────┼───────────┤│判決│確定日期│102.06.26│102.06.26│102.11.05│└───┴────┴───────────┴───────────┴───────────┘┌────────┬───────────┬───────────┬───────────┐│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09.07│││├────────┼───────────┼───────────┼───────────┤│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6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暨├────┼───────────┼───────────┼───────────┤││判決日期│103.08.14││││確定├────┼───────────┼───────────┼───────────┤│判決│確定日期│10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