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525號債權人屏東縣霧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巴意香 債務人 麥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