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羅簡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處罪裁判確定後,除因法律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應免其刑之執行者外,關於罪犯赦免減刑令之適用,均應以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為標準(36年6月17日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參照)。本案減刑後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應依原確定判決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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