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4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移轉管轄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裁定(97年度抗字第2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及聲請人(下稱聲請人)因聲請移轉管轄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97年3月31日裁定(97年度聲字274號),提起抗告,業經本院駁回其抗告,是依上開法條說明,聲請人不得再行抗告(雖原裁定誤載為得抗告,但此僅為教示性質,並無形成效力)。從而,聲請人對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再抗告,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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