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林世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4,506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個月計付300元,第2個月計付400元,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