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張清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柒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