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30號聲請人 李大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程美儒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