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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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 蕭瑞香 被告 張中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
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