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一人洪主雯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謹瑜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754號、28109號、97年度偵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均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二人均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以被告二人上開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