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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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2359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10月16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簡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確定,嗣因緩刑前另犯背信罪,在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撤銷緩刑在案,於95年9月29日入監執行。
惟受刑人所犯該罪,依中華民國96年度罪犯減刑條例,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7號減為有期徒刑6月又15日,並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就該有期徒刑1年1月之刑罰,既經減刑並已執行完畢出監,即無假釋及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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