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