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東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185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龍秀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龍秀章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龍秀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未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僅為一己私利,竟恣意竊取他人之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且其已有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惟考量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竊取所為手段及其所竊取之物品價值,暨其於警詢中自陳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之 鳳梨 3顆,已由告訴人 李鄉瑞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385號

  被   告 龍秀章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龍秀章於民國114年7月4日10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東縣鹿野鄉東33線公路18公里南下車道旁鳳梨田,見李鄉瑞所種植的鳳梨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鳳梨3顆(已發還)得手。嗣李鄉瑞巡視田園發覺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龍秀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鄉瑞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既已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薇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馨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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