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6號上訴人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1,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