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2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