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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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相對人 王珮芬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12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三年度司聲字第六十三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號碼:C027353)、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號碼:D094715、D094716),金額共計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准變換為同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3號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1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121號卷、103年度司聲字第63號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核與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