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 洪正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司立文┌──────────────────────────────────────────┐│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洪正男│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1年11月8日│15,000元│I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