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駿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Electronics,N.V.)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壹仟玖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壹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