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1053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告 葉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同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惟原告於同日下午宣示判決前傳真撤回書狀至本院。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4號研討結果,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