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6號上訴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 劉國列
參加人北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裕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惠真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8,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依法應由上訴人繳納,參加人並無繳納及負擔之義務,惟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