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53號上訴人北雄股份有限公司即參加人46號12樓法定代理人 李麗裕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與被上訴人張惠菭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壹萬捌仟柒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叁仟零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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